【勞動法苑 仲裁之聲】第二十六期:勞動者拒絕從事危險工作屬于違反勞動合同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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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例]:小錢入職一家建筑公司,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工地從事電工崗位。在一次公司承包的工程接近尾聲時,恰逢臺風天氣且下大雨,當?shù)卣l(fā)布臺風紅色警報,禁止一切戶外施工。公司管理人員為了趕工期,要求現(xiàn)場工人頂著臺風,冒險繼續(xù)工作。小錢提出等天氣恢復正常再繼續(xù)施工,但公司管理人員堅持要求小錢立即恢復施工。小錢當即表示辭職,小錢的做法對嗎?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(yè)的,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,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”所以,小錢拒絕在臺風天氣里工作的做法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。